跳到主要內容區

羅東高工 

國立羅東高工

:::
:::

赴大陸港澳地區

►適用人員: 兼行政職同仁及公務人員

一、行政院業以114年9月10日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
       第3點、第4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 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3日前填「非因公務赴港澳
           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
(二) 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表通報所屬機關,由所屬機關通報
           大陸委員會;如臨時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臺後1週內主動通報。
(三) 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行前應至人事差勤系統完成登錄,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
           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留存。
  ***以上包含經香港或澳門過境或轉機(乘)

二、為強化人員赴港澳風險提醒及資訊揭露,檢附「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1份供參。

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關規定懶人包

三、赴陸港澳相關資訊(請點擊)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