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之「加熱菸與電子煙外觀辨識方式及說明」資料1份,請參考運用

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