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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可至教官室領取銷過申請表,填寫欲抵銷之懲罰紀錄,向導師提出銷過申請, 導師得依學生行為表現考量是否同意銷過申請,小過以上處分需再經輔導教官同意 才能開始執行服務學習工作。 2.觀察期結束後由接受服務學習之單位或個人填註服務時數,導師及輔導教官依學生 服務學習情況填註評量意見並簽章送生輔組辦理銷過作業,生輔組依簽證評量意見 及服務時數實施審查,未經導師及輔導教官簽證同意之申請案,即使服務時數已達 銷過標準,生輔組不予受理。 3.申請抵銷懲罰時,每1次警告需執行校內服務6小時,每1次小過需執行校內服務24 小時,每1次大過需執行校內服務96小時。 4.銷過申請經導師同意後,有下列方式可累積服務時數: (1) 向師長爭取服務工作。 (2) 參加教官室愛校服務。 (3) 參加學校推展活動,並經相關處室同意給予時數者。 (4) 參加校外志工服務,並經相關處室同意給予時數者。 (5) 表現良好獲師長獎勵,於獎勵登錄前經簽獎師長同意將獎勵折抵服務時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