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遠距 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
一、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1年8月15日智著字第11100027810號辦理。
二、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審議著作權法第46條修正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應針對「合理技術措施」提供指引,俾利各級學校及教師遵循,以保障著作權人權益,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提旨揭指引供各學校及教師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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