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行政院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規定
依函示,加班補休期限由原規定6個月延長至1年,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自107年5月1日生效。加班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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