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報截至105年4月底高級中等 學校之就學貸款逾期情形表1份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6月14日臺教高(四)字第1050072286號函
轉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20日銀債管乙字第1050
0029591號函及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9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於學期註冊前,公告或通知學
生申請辦理貸款之相關規定,貸款之學生並應參加貸款常
識之宣導講習,必要時,學校得於講習期間辦理貸款常識
測驗。」
三、另本辦法第10條規定略以:「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
學業完成後,應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貸款學
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1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第11條第1項規定:「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
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並將資料送請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
,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
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第12條規定:
「本貸款之申貸、償還、利息核算等作業程序與逾期放款
、催收款、呆帳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中央主管機
關、承貸銀行及信保基金所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四、旨揭學校之逾期情形表提供參考,請各校確實宣導,為利
申貸學生瞭解就學貸款申貸流程及還款常識,應辦理就學
貸款講習或課程,以建立學生正確信用態度及積極管理就
學貸款之能力,降低呆帳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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