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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急難救助金實施辦法(含申請表下載)
第一條、對象為本社遭逢變故而亟需幫助之社員及實習社員,予以適切慰問救助,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本社社員及實習社員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申請核發慰助金: 一、不幸亡故者,核發急難慰助金新台幣壹萬元。 二、重傷或重病就醫者,核發急難慰助金新台幣參仟元。(得視情節提高急難慰助金額,上限為伍仟元) 三、家庭遭重大變故者 (例如:父母非自願性失業、水災、火災、地震災情嚴重引起重大傷亡) 新台幣 參仟元。(得視情節提高急難慰助金額,上限為伍仟元) 第三條、本社實習社員發生前條情事之一,且為政府核定之中低收入戶 (領有政府單位核發之證明文書者),其急 難慰助金可視情節給予最高兩倍之急難慰助金。 第四條、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之亡故學生,其急難慰助金之具領人先後順序為其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第五條、急難慰助金之核發以同一事件每人每學期申請慰助乙次為原則;但有特殊情事者,需經本社社務會議審 查通過,不在此限。 第六條、急難慰助金之申請核發程序如下: 一、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應依規定格式逐項詳細填寫,申請書及所附證明文件,不論核 准與否,概不發還。 二、送交導師簽註意見,並簽章。 第七條、本辦法經本社社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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