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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條文修正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五十九年十月九日發布施行後,期間歷經九次修正。茲因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業奉 總統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以華總一義字第一0三000八五二一一號令修正公布,放寬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出境至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就學年齡、出境後返國停留期間及申請再出境等相關限制條件,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計修正五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放寬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赴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之就學年齡,由原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底前,修正為役男取得國外學校或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且符合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規定者,得申請出境就學;另刪除入學許可須經驗證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赴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期間返國申請再出境之條件,及放寬役男返國停留及延期出境之期間。另放寬役男赴大陸地區就學適用臺商條款規定者之就學規定,並刪除屆滿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均與父母在大陸地區共同居住,及應檢附其與父母於大陸地區居住之證明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修正役男出境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之申請程序。(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配合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暨其施行細則與公證法相關規定,修正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之役男應檢附文件之驗證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對申請出境及出境就學役男之清查及統計等作業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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