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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宣導】1120712近期性別平等教育重要宣導事項

一、法令政策宣導部分

(一)重申「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列入「教育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https://csrc.edu.tw/)通報類別,請加強宣導所主管學校知悉發生疑似數位 /網路性別暴力時,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辦理下列通報:

1、「知悉18歲以下性騷擾事件」: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類型為「是」,再擇一選填「網路跟蹤」、「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網 路性騷擾」、「性勒索」、「人肉搜索」、「基於性別偏見所為之強暴與死亡威脅」、「招募引誘」,「非法侵入或竊取他人資料」與「偽造或冒用身分」。

2、「知悉18歲以下性霸凌事件」: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類型為「是」,再選填「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

(二)請學校制定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及參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調查之學校教職員工獎勵措施,並依實際參與推動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人員之功績從優敘獎。

(三)有關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宣導事項:

1、依據性平法第28條及防治準則第10條,定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提出申請調查,該法定代理人同屬申請人之角色位置,而程序參與部分,則於防治準則第23條第1款規定(略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則學校依規定應通知未成年者之法定代理人陪同參與調查程序。
 
2、依據民法第12條:「滿18歲為成年。」、第1068條第1款:「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行政程序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依民法規定,為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該法同條文第2項規定:「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爰滿18歲之成年學生,依法得自主決定其事件程序之參與情形。倘成年學生表達需家長參與時,學校自得配合通知其家長參與,惟如該成年學生拒絕通知家長參與程序,學校依法應予尊重其意願。
 
3、依據學生輔導法第21條第1項所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生家長、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發揮親職之教育功能,相對承擔輔導責任,配合學校參與學生輔導相關活動,提供學校必要之協助。」,學校得依上開學生輔導法第21條之規定,通知學生家長應發揮親職之教育功能,相對承擔輔導責任。另依家庭教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應即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學校亦得據以辦理。
 
(四)請學校進行調查訪談時,應安排內外場人員協助,外場人員負責報到、招待及引導路線等事宜,內場人員負責訪談錄音及記錄等工作,以落實防治準則第23條第4款與第25條第1項第2、3及4款規定,並避免訪談過程中產生不必要之缺失。
 
(五)依據教育部109年1月30日臺教學(三)字第1090008404號函,調查小組成員如受所調查事件之當事人(含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委任代理人)或協助調查之人對渠提出訴訟,而列為被告,依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7條規定,學校應予協助(包括延聘律師為調查小組成員提供法律諮詢、文書代撰、代理訴訟、辯護、交涉協商及其他法律事務上之必要服務)。
 
二、其他宣導事項
(一)教育部製作防制數位性別暴力議題教材包「刪除不了的是回憶」(含文章、教學影片、教學指引、學習單;下載網址:https://reurl.cc/GAxNKG),請學校積極推廣於校內課程教學或活動融入運用。
 
(二)依據性平法第25條第2項、第31條第2項、第3項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稱防治準則)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學校應將處理結果(應含獎懲結果、心理輔導、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等處置)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併同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且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不配合執行之法律效果,載明於書面通知中,以完備通知程序,避免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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