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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高工體育運動器材管理及借用辦法
中華民國90年1月體育委員會議通過 運動器材借用辦法: 1. 本校體育課、課外活動、運動競賽、代表隊訓練以及學生平時運動時借用器材,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法。 2. 體育課使用器材時,由各班康樂股長於上課前至器材室登記領取使用。 3. 下課後由各班康樂股長及值日生,將原來數量清點歸還,若有遺失,由各班按實價賠償。 4. 課外活動時,各社團所需器材由社團負責同學;按規定數量領取使用,並應切實管理,下課十分鐘內負責歸還。 5. 非規定借用時間,遇有必要借用體育器材時,須體運組長准許後方得借用。 6. 具危險性之運動器材,必須有老師在旁指導或經老師許可後方可借出。 7. 使用器材不得故意損壞或遺失,如係自然損壞時,應立即送交檢查,否則應照價賠償,並視情節輕重議處。 8. 借用班級、學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歸還器材,不得超逾時間,如有不遵守時間送還者,取消借球權。 9. 遇有雨天或運動場地潮溼泥濘 時,得酌情停止借出器材。 10. 體育器材如有立即收回必要時,應即刻歸還。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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