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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羅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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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育辦法】社團規範辦法

一、選社作業
(一)社團宣導
1.摘要說明本校社團規範。
2.提醒課業與社團時間分配之重要性。
(二)選社說明
1.一年選社一次,特殊原因例外(例:100年上學期末社團調整時則重新選社)
2.為求多元學習,除社團幹部、專長生得於重新選社時保留外,所有學生均需重新選社。
3.採人工填寫選社作業。
4.高年級優先選社,同年級班級選社順序由班長抽籤決定。
5.球類社團,礙於場地設施不足,每社人數不超過40為限,原則上先開放予二三年級先行選社。
6.每人一張選社單,選定社團後交予該社團登記,完成選社。
7.額滿之社團不接受入社請求。
8.選社結果於事後公佈。
(三)各社團社員人數(包括校隊)外皆設有限制,建議40人為基礎,最多不超過六十人,以便利於社團經營運作。
(四)選社公告後不得轉社,除非有以下特殊理由:
1.特殊身份轉換(如:入選球類校隊)。
2.有特殊專長可代表學校在外爭取榮譽(如:技優選手)。
(五)專長生以特殊管道及身分進入本校就讀,故強制參加該專長社團,有義務參與平時練習、額外練習、比賽,凡練習、比賽時無故不到,依以下罰則處罰:
i.無故缺席第一次:缺點乙支
ii.無故缺席第二次:警告乙支
iii.無故缺席第三次:小過乙支
iv.無故缺席第四次:大過乙支
v.無故缺席第五次暨以上,每一次缺席:大過二支

二、社團幹部會議
(一)定期召開時間:
1.每月第一次社團日期之中午。
2.寒暑假擇期舉辦幹部研習,藉以進行新任社長相關團務工作及規範之課程、規劃校內迎新或成發等活動之相關事宜。
(二)社長應適時於社團幹部會議反應該社團需求。

三、社團課程
(一)期初:發放社團課程進度表,要求社長與社團指導老師共同討論規劃,填妥後交予社團活動組備查。
(二)期末:發放社團成績登記表、獎懲登記表,請社團指導老師就社團成員課程活動表現情況給予評分及獎懲。
(三)社團課程之安排,必須符合社團成立之主旨與目的。對於需至校外進行課程活動者,除需事先申請外,出發前後亦需詳實點名記錄。
(四)需至校外進行課程與活動之社團,若因社團成立主旨而需於校外進行之活動(如:春暉社),或活動之必要(如:社區服務社前往慈善機構服務)者,需事先向社團活動組說明,得申請專車接送。
(五)各社團必須確實點名,並將出缺席情況登錄於社團記錄簿。社團活動組於每節社課巡堂時抽社團進行點名工作,因不明情況缺席者,除登記曠課外,並視情況以下列方式處理:
(六)社課時間為每週三14:20~16:10,部分社團因其性質容易延遲社課時間(如:管樂社)。社團活動組視情況允許社團延遲,要求最晚需於17:30前收拾完畢。
(七)社團課程結束後需整理並復原場地、至學務處繳回社團資料夾,違者扣社團評鑑分數,並對社長及幹部視情況處以缺點乙支(含以上之處分),並須復原場地。

四、課後練習
(一)各社團除校隊外,固定練習時間以社團時間為原則,遇有重大比賽或表演需連日練習者,需提前向社團活動組申請。違者除記社團缺點外,並處以停借活動場地一週之處分。
(二)各社團有關校內練習場地之申請,需至少提前一週備妥社團活動申請表(給總務處、學務處和社團留存),向社團活動組申請。未經申請者,除當下令其解散外,並記社團缺點,同時處以停借活動場地一週之處分。
(三)校內練習時段為放學後。
i.中午午餐時間,除管樂社、校隊可申請於賽前進行午休加練外,不得練習。
ii.各社團不得隨意以中午練習或開會之名義,於午休時用餐。未能及時用餐者,需於午休外之課餘時間另覓時間用餐。
iii.違反前述規定之同學處以缺點乙支,並記社團缺點。
(四)各社團若於校外自覓場地練習者,應主動告知社團活動組,練習時間不得超過晚間九點半。若有接獲家長、導師或校外人士申訴,該社團除扣社團評鑑分數外,將另視違規情況以下列方式處理:
i.約談違規社員,列入觀察名單,給予口頭警告或處以缺點乙支。
ii.停止社團活動申請一週。
iii.於下學期縮減社團人數甚至停止社團招生之處分。
(五)各社團之課後練習活動不得強迫,亦不得以此名義強迫所有社員(不論有無參加者)繳交相關費用。違者扣社團評鑑分數,社長並受校規處分。
(六)社團練習與課業應妥善分配時間。各社團社長需以身作則,並提醒社員。社團活動組將督導各社團之課業成績表現:
i.每次段考完,由社團活動組檢核各社長及幹部之成績,平均不及格者,予以個別輔導或調整職務。
ii.社長學期總成績平均滑落至平均65分以下者,將撤換社長職位(不發予幹部證明)
iii.各社社員若有沈溺於社團活動之情事致嚴重影響課業,而受家長或導師之申訴者,該社員將進行約談、輔導轉社。

五、社團活動
(一)彙整寒暑假及學期社團活動,於羅工通訊、教務會議時公告。
(二)各社團參加校外任何表演或比賽,必須事先向社團活動組報備。若社團比賽獲有佳績者,指導老師或社長可提報有功社員名單予社團活動組,於審核通過後進行相關敘獎。
(三)有關教育局(部)、各級學校或校外團體所舉辦之比賽或活動訊息,社團活動組會不定期於學校網頁公布;或依書信來函之性質,放置於相關社團的聯絡櫃,供各社團每週收取參考。
(四)社團大型活動(如成果發表、營隊活動、舉辦比賽、迎新送舊、社遊等)需經申請,並備有活動企畫書、社團場地申請書與家長同意書,經社團活動組審核始得辦理。
(五)社團參加過夜或北縣市以外之外地活動,需事先備齊家長同意書予社團活動組核備,始能同意。
(六)社團自辦活動不得自行招收國中以下學生作為學員,違者禁止該項活動之辦理,並予論處。。
(七)社團自辦活動所印製之海報,需事先至社團活動組蓋章後再行張貼。張貼規範如下:
i.校內張貼以中央穿堂、教官室旁穿堂、學務處公佈欄與各班教室公佈欄為限。
ii.校外張貼不得於電線杆、變電箱、公車站、大馬路等公物上張貼,以免受環保局開罰。若欲張貼商家之壁面,亦需取得同意始得為之。
iii.所有海報需於活動結束後二日內(不包括假日)清除完畢。未清除或違規張貼者,社長與幹部將處以缺點乙支,並扣社團評鑑成績。
(八)社團自辦活動募款之相關規範:
i.對外募款需備妥活動企畫書,經社團活動組審核通過後始得對外募款。
ii.對外募款需量力而為,不得強制社員募足特定金額。
iii.不得巧立名目進行募款。
iv.違反前述規定者,取消活動許可,以校規論處,並扣社團評鑑分數。
(九)社團對外接洽協調場地、燈光音響等事宜,需於課餘時間為之。不得已需於正課外出者,需事先向社團活動組申請,並完成學校請假手續(事假)。違者,以校規論處。
(一〇)各社團之活動與成果發表,需於每年五月底以前完成為原則(特殊狀況者最晚6月中旬前)。逾期辦理者將不予核可,並停止該社所有活動。

六、本規範經行政會議決議,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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