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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各級學校應遵行「教育基本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 」之相關規定案作者 : 學務處 發佈日期 : 2016-02-1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12942號 函辦理。 二、查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 同條第2項規定:「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 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 、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同條第3項規定 :「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 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三、次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 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 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 間。」同法第28條規定略以:「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被 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任 何人知悉前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主管機關檢舉 之。」 四、爰重申教育部104年1月19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08085號 函(本署104年1月2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07576號函諒 達),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 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另倘學校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 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法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提起申請 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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