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機關分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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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 由主辦機關支付廠商者,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由其另行保存,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2. 由分攤機關分別支付廠商,主辦機關除免出具收據外,並依前款規定理。
二、附件為範例,謹供參考,請依實際情形另予修改。
三、列印時請將註解隱藏或刪除。
支出科目(機關)分攤表.xls
支出機關分攤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