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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員急難救助金實施辦法(含申請表下載)

有限責任國立羅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社員急難救助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對象為本社遭逢變故而亟需幫助之社員及實習社員,予以適切慰問救助,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本社社員及實習社員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申請核發慰助金:
    一、不幸亡故者,核發急難慰助金新台幣壹萬元。
    二、重傷或重病就醫者,核發急難慰助金新台幣參仟元。(得視情節提高急難慰助金額,上限為伍仟元)
    三、家庭遭重大變故者 (例如:父母非自願性失業、水災、火災、地震災情嚴重引起重大傷亡) 新台幣
      參仟元。(得視情節提高急難慰助金額,上限為伍仟元)
第三條、本社實習社員發生前條情事之一,且為政府核定之中低收入戶 (領有政府單位核發之證明文書者),其急
    難慰助金可視情節給予最高兩倍之急難慰助金。
第四條、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之亡故學生,其急難慰助金之具領人先後順序為其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第五條、急難慰助金之核發以同一事件每人每學期申請慰助乙次為原則;但有特殊情事者,需經本社社務會議審
    查通過,不在此限。
第六條、急難慰助金之申請核發程序如下:
    一、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應依規定格式逐項詳細填寫,申請書及所附證明文件,不論核
      准與否,概不發還。
    二、送交導師簽註意見,並簽章。
第七條、本辦法經本社社務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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