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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自即日起至3月20日前受理申請。
二、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費,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可重複申請。 三、獲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四、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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