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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仁確實遵照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

請同仁確實遵照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第1項)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第2項)。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第3項)。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第4項)。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復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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